关于为符合条件以色列国民护照申请人颁发长期签证的通知
2016/11/01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以色列国公民相互往来,促进双方各领域交流与合作,两国政府已于2016年3月29日就互为对方国家从事商务、旅游、探亲和因私事务的公民颁发多次入境、有效期最长可达10年但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的相应签证种类达成互惠安排。

  自2016年11月11日起,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将为符合条件的持以色列国民护照(Israeli National Passport)的申请人颁发有效期最长为10年但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的多次旅游(L)、商务(M)、探亲(Q2)和私人事务(S2)类签证。申请材料要求不变。申请人可浏览本馆网址(http://il.china-embassy.org/chn/qzhz/ZJFW/zgqz/t1071640.htm)了解详细情况,并通过大使馆领事部递交申请(地址:219 Ben Yehuda St., Tel-Aviv 61060, Israel)。

  签证类别  

  申请人范围  

    

  赴中国旅游人员  

  M  

  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Q2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S2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