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证简介
2013/12/23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除按有关协议、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况外,外国人在进入中国前需申请并办妥中国签证。

  赴华前,应检查签证是否有效。如签证过期或入境次数不足,应重新申请签证。

  中国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主要分为: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J2”字签证:发给赴中国进行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赴中国旅游人员。

  (七)“M”字签证:发给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 、“S2”字签证:发给赴中国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十一) “X1”、“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签证的入境次数、有效期及停留期

  1、签证的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2、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

  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3、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次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

  4、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

  5、在华工作(持“Z”字证)、学习(持“X”字签证)、定居(持“D”字签证)人员及常驻记者(持“J-1”字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免    办    签    证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赴华,可免办中国签证:

(一)直接过境

外国人持已订妥机座的联程机票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的,可免办签证。

自2013年12月1日起,下列国家公民如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第三国(地区)签证和72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上海虹桥机场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或者自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免签期间活动范围限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出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可申请免办签证过境停留(可出机场)不超过72小时: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   

(二)前往珠三角、海南岛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

2、下列国家持普通护照的公民,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海南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5人以上含5人)到海南省旅游,且停留不超过15天,可免办签证:美国、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新加坡。其中,韩国、德国、俄罗斯三国团组人数为2人以上(含2人),可停留21天。

(三)新加坡、文莱、日本公民

新加坡、文莱、日本3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但以下情况需事先办妥签证:

1、持普通护照赴华旅游、经商、探亲访友预计停留期超过15天;

2、持普通护照赴华学习、工作、定居、官方访问、采访报道;

3、持日本外交、公务护照。

(四)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

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3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2个月。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

(六)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者。

赴华学习、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和常驻外国记者,入境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七)双边协议

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者赴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